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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各地掀起集中宣传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热潮

2018-04-02 消防知识宣传


公安部消防局22日召开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消防官兵进一步提振精神、凝心聚力,全力抓好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坚决维护全国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抓住有利契机,采取视频培训、专家授课、巡回讲座等方式,进一步掀起集中宣传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热潮,形成学办法、明责任、抓消防、保安全的浓厚氛围,推动构建责权明晰、无缝对接、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详情:»  公安部消防局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

     延展资料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琼色参与访谈,详细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色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施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十三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出台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六大亮点

一是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原则;突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突出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突出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究。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共同职责的基础上,结合省级层面主要是宏观管理,市、县级层面是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办主要是兜底、落实的特点,分别列出了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三是明确和细化了38个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要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要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是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区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分别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高危单位推行消防管理人员执业制度、建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要求。

五是明确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的调查处理,在以往明确重大以上火灾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的基础上,明确一般亡人火灾、较大火灾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

六是强化了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七项创新

一是首次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消防工作职责;

二是首次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可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三是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处理权;

四是首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

五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提出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六是首次对消防安全委员会等职责和地位作出规定;

七是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八条硬规

一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消防工作考核;

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三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四是市、县级政府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五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是单位要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七是单位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

八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要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总体原则

     《实施办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针对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体原则。

1、“党政同责”,这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

2、“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承担业务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又要承担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确保本领域消防安全,实现业务工作和消防工作同步发展。

3、“齐抓共管”,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决定的,也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

4、“失职追责”,是指对未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六项共同职责,在此基础上,结合省级层面主要是宏观管理,市、县级层面是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办主要是兜底、落实的特点,分别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六项共同职责

1、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2、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实施。

3、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4、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5、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6、组织领导灭火救援工作。

省级政府四项职责

1、定期召开常务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2、依法严格审批城市总体规划。

3、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4、积极加强地方消防立法。

市县级政府七项职责

1、定期召开常务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2、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3、积极加强地方消防立法。

4、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5、把消防安全纳入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

6、推进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

7、加强消防科普教育。

乡镇、街道五项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3、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4、发展壮大乡镇专职和志愿消防队。

5、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

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实施办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区分两大类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类,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13个部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依法负责对相关许可证照或开办事项中包含消防安全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保障单位(场所)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类,对于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房地产管理等25个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惠及全民的消防安全保障等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服务。

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

      《实施办法》将社会单位责任作为专门一章,根据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强调社会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

重点单位: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实施办法》从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档案、定期开展用电用气检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应用技防物防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灾高危单位: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实施办法》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资质、建设专职消防队或微型站、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6项职责。

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配备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等7项职责。

创新社会单位消防责任

第一,首次明确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

第二,首次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第三,首次以国务院文件提出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第四,首次提出积极应用技防物防措施。

第五,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首次提出高危单位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了常态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二是明确实行消防安全事前问责。

三是强化了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推动《实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重点任务,要集中抓好六项工作:

一是通过举办集中宣贯、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广大公安民警、消防监督干部认真学习《实施办法》。

二是公开出版《实施办法》释义与解读。

三是指导各地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分批对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

四是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具体实施意见。

五是加强对各地督促指导,提请国务院将《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纳入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是加大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督促指导各地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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